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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五台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流浪天涯68130
    2019-01-09 20:58:09   转载


    五台那些事 1周前

    入贯彻落实全国、省、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,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,打赢蓝天保卫战,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务院、山西省、忻州市《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精神,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年禁止在我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、燃烧旺火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禁放区域

  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禁煤区)及外环线以内。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,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、燃煤旺火:(1)文物保护单位;(2)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(3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(4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(5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(6)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;(7)市属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;(8)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。禁燃禁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

    二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储存、经营烟花爆竹(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、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。所称旺火是指用燃煤及其制品、木柴、秸秆等垒垛成的,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可燃物)。

    三、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、予以警告,并处罚款;违反本通告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的,由安监、市场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违反禁燃禁放规定,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,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举报电话:110。

   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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